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梁昭銘林思婷高郁茹

原告
雷〇澔
法定代理人
雷欣達
法定代理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淑娟
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友貿律師
被告
義程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義祥
被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杜微
被告
潘堂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美商同棪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嘉有
被告
郭國振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被告
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美娜
被告
李進福
被告
張齊富財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育胤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亦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而該條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對象,除刑事被告外,兼及於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及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應負僱用人責任之其僱用人,即難謂非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於法無據(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560號、99年度台抗字第480號民事裁定亦同斯旨)。

二、查被告李義祥、被告李進福、被告張齊富財、被告潘堂益、被告郭國振所為過失致死、過失傷害、過失妨害舟車往來安全犯行,業經本院判決有罪,而被告李義祥係義程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被告李進福、被告張齊富財受雇於聯合大地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潘堂益係任職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之公務員,被告郭國振受雇於美商同棪國際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原告主張上開被告及渠等任職之公司、機關均係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規定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人,依上開說明,原告自均得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及渠等任職之公司、機關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且因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又被告被告華文好附帶民事訴訟部份,則另經本院判決駁回,附此說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0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