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花交附民字第1號
- 原告
- 李麗娟
- 原告
- 李陳雪
- 被告
- 黃騰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花交易字第8號,原案號:111年度花交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而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告訴權人即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未經合法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先前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111年度花交易字第8號卷第87至8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