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136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世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89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90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
林世明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二月,各併科罰金新臺幣一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十五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林世明明知將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該他人可能將之作為詐欺社會大眾後收受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無故依指示提領帳戶內來路不明之款項,並旋將之轉交給他人之舉,極有可能係共同參與犯罪,並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而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及所在,仍基於詐欺取財與掩飾、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及所在、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之洗錢故意,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饅頭」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至翌(9)日11時44分間某時,在花蓮縣某處,提供其所申請之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印章、網路銀行帳號密碼予「饅頭」。嗣「饅頭」所屬詐欺集團成員於取得本案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附表所示時間,向附表所示之人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詐騙,致渠等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金額匯入上開帳戶內。林世明再於同年12月14日12時46分,至第一銀行花蓮分行,提領上開帳戶內之現金15萬元,以此等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世明於本院準備及協商程序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陳敬順、林惠華、顏仲鉉、莊沄瑺於警詢之證述;㈢本案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告訴人提出之匯款證明、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投資網站截圖、第一銀行111年1月25日一敦化字第11號函、同年12月30日一敦化字第112號函。
三、本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認罪,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合意,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附記事項被告與「饅頭」之成年人為共同正犯,且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並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應從一重之洗錢罪處斷。被告關於洗錢部分於本院自白,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予以減輕其刑,應為認罪協商時所考量,惟因不影響當事人雙方合意之罪名及刑度,本院就此部分僅予補充、說明。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應於收受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給本院。
七、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廷提起公訴,檢察官蕭百麟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均為110年) 編號 告訴人 詐騙時間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1 陳敬順 10月4日起 佯稱:加入MetaTrader4投資網站,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2月9日 11時44分 55,000元 2 林惠華 12月初 同上 12月9日 13時35分 28,000元 3 顏仲鉉 10月7日 佯稱:加入FANCY投資平臺,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2月10日 9時47分 30,000元 4 莊沄瑺 12月11日1時34分許 佯稱:加入DACH投資平臺,並依指示操作可獲利云云。 12月11日11時48分 1,358元 12月12日16時7分 1,692元 12月13日14時14分 3,5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