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6號
- 原告
-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美圓
- 被告
- 何家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家洋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