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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原告
陳文心
原告
陳雅蘭
原告
陳旻雯
原告
陳苡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嘉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

劉耀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文心、陳雅蘭、陳旻雯、陳苡瑄於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6號被告劉耀宏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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