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3 日
- 當事人陳文心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陳文心 陳雅蘭 陳旻雯 陳苡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嘉富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豐 劉耀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陳文心、陳雅蘭、陳旻雯、陳苡瑄於本院111年度交 訴字第6號被告劉耀宏被訴過失致死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