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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

洗錢防制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柏憲蔡瑞紅黃夢萱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欣秋
選任辯護人
顧維政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8號至第49號、111年度偵字第38號、第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欣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欣秋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12月13日收受判決,並已先於同年12月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未敘述上訴理由,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具體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者,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蔡瑞紅

                  法 官 黃夢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21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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