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 原告
-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智鈞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六百九十二萬元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陳玉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背信部分(即該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4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此部分請求賠償新臺幣692萬元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即於法未合,自應就此部分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