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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蔡瑞紅

原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關於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六百九十二萬元部分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陳玉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就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之背信部分(即該署108年度調偵字第24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所載),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是原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此部分請求賠償新臺幣692萬元部分,揆諸前開說明,即於法未合,自應就此部分以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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