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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因偽造有價證券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蔡瑞紅

原告
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鈞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陳玉梅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院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被告陳玉梅被訴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審理中,經原告美樂家建設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新臺幣183萬6498元部分(即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調偵字第242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部分,其餘另以判決駁回),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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