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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號

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梁昭銘林思婷高郁茹

聲請人
林正源
聲請人
徐悠羚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任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移送民事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裁定移送民事庭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9點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任志祥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審理在案,聲請人林正源、徐悠羚業於該案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並由本院於被告經通緝報結後,依上開規定,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亦一併報結,茲聲請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本件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又聲請人所援引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裁定之見解,並不拘束本院,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高郁茹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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