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林正源
- 聲請人
- 徐悠羚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清華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任志祥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移送民事庭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之刑事聲請裁定移送民事庭狀所載。
二、按「刑事訴訟案件依第八十四點第六款通緝報結者,附帶民事訴訟應隨同報結。」,民刑事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第89點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任志祥被訴過失傷害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原交易字第18號審理在案,聲請人林正源、徐悠羚業於該案中對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號:107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9號),並由本院於被告經通緝報結後,依上開規定,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亦一併報結,茲聲請人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本件移送民事庭之聲請,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又聲請人所援引之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重附民字第3號裁定之見解,並不拘束本院,附此指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