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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花交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黃柏憲邱佳玄林育賢

原告
李麗娟
原告
李陳雪
被告
黃騰坤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1年度花交易字第8號,原案號:111年度花交簡字第1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而由本院審理後,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告訴權人即原告於前開過失傷害案件中未經合法告訴,而經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然原告先前仍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按(見111年度花交易字第8號卷第87至88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邱佳玄

                  法 官 林育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慧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花交附民字第1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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