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07 日
- 當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何威翰、被告石婉瑩、被告陳若榆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威翰 石婉瑩 陳若榆 被 告 龍聲土木包工業 代 表 人 石政弘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 字第4013、4312號)後,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威翰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五罪,均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二罪,均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被告石婉瑩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均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又幫助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十萬元。 被告陳若榆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五項後段容許他人借用名義參加投標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緩刑三年,並於判決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六萬元。 被告龍聲土木包工業之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共四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三萬元;另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共二罪,各科罰金新臺幣二萬元。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十四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何威翰、石婉瑩、陳若榆、龍聲土木包工業於本院準備及協商程序時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及渠等共同辯護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等人均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 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三、附記事項: ㈠被告等人因本案獲取之犯罪所得及扣案物,經檢察官與被告2 人業於進行審判外協商時,參酌其等實際所獲利益及參與 程度,作為前揭被告協商刑度、緩刑各應負擔向公庫支付數額之參考,而達成前述協商合意,且本案扣案物,均係本案或本案以外其他標案之證明,僅具證據性質,非被告等人本案犯罪所用、所得之物且並非法律所規定應予沒收之物,並經兩造同意不予沒收(見本院卷第98頁),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㈡依檢察官與被告石婉瑩、陳若榆之協商內容,緩刑宣告均附有被告應於如主文所示期間內,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金額,若被告2人違反所定負擔,且情節重大者,依刑法第75條 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執行宣告刑。 ㈢至於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一㈠關於被告龍聲土木包工業、捷 勝營造有限公司涉犯政府採購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之罰金刑罪嫌部分,另行審理,附此說明。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第454條第2項,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項、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 外,不得上訴。如有前揭得上訴之情形而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本案經檢察官陳宗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曹智恒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 、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32 條第2項、第3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朋沅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 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 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附件: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偵字第4013號第4312號被 告 何威翰 男 4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林韋翰律師(已解除委任) 被 告 石婉瑩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 居花蓮縣○○鄉○○○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籃健銘律師 被 告 陳若榆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花蓮縣○○市○○路000號7樓之7 居花蓮縣○○鄉○○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被 告 龍聲土木包工業 設花蓮縣○○鄉○○○街00號 代 表 人 石政弘 住同上 被 告 捷勝營造有限公司 設花蓮縣○○鄉○○路00號1樓 代 表 人 吳文超 住同上 上列被告因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何威翰係宜和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宜和營造)、約翰設計顧問實業負責人及龍聲土木包工業(下稱:龍聲土木包)實際負責人,楊程翔(所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程翔土木包工業(下稱:程翔土木包,另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陳若榆係捷勝營造有限公司(下稱:捷勝營造)實際負責人吳育豐之配偶,為捷勝營造之受雇人,吳連成(原名吳芷穎,所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展繹土木包工業(下稱:展繹土木包,另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康在元(所涉犯政府採購法罪嫌,另為緩起訴處分)係拓海土木包工業(下稱:拓海土木包,另為緩起訴處分)負責人,渠等均為政府採購法規範之廠商代表。緣106年1月至107年12月間,花蓮縣政府辦理106年度花蓮縣○○○○道○○ ○○○○○○○○○○○號1標案)、花蓮縣○○鄉○○街○○○鄉○○路○○○○道○ ○○○○○○○○號2標案)、107年度193線道路設施改善及全線道 路巡查、坑洞修補(開口契約)(下稱:編號3標案)、107年度花蓮縣雨水下水道維護工程開口契約(續)(下稱:編號4標案)、明禮路雨水下水道修復工程(下稱:編號5標案)、108年度花蓮縣○○○○道○○○○○○○○○○○○○○○號6標案)等採 購案及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辦理107年度天然災害搶險搶修工 程(下稱:編號7標案)採購案,何威翰為順利標得前揭7件標案,且為免投標廠商未達3家遭招標機關宣告流標,由何 威翰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陳若榆、吳連成及康在元等人借用程翔土木包、捷勝營造、展繹土木包及拓海土木包等廠商名義參標,何威翰竟基於以詐術虛增投標家數,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龍聲土木包或展繹土木包擇一為主標,再以程翔土木包、捷勝營造、展繹土木包、拓海土木包、龍聲土木包擇一或擇二作為陪標,營造2或3家廠商競爭之參標假象,參標廠商投標標價均由何威翰決定,各標案行為分述如下: ㈠何威翰、楊程翔及陳若榆編號1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月26日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1標案,何威翰為標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另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及陳若榆商借程翔土木包及捷勝營造公司名義配合陪標,楊程翔即允諾提供程翔土木包之大小章予何威翰;陳若榆則意圖影響採購結果,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之犯意,提供捷勝營造公司製作之投標文件,投標價格則由何威翰決定。何威翰再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以呂秋瑛及石婉瑩帳號購買3份電子標單,再指示 石婉瑩準備3份押標金,石婉瑩即基於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 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指派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許少鴻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為龍聲土木包押標金,並自石婉瑩名下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下稱: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買花蓮二信本行 支票(票號:AA159557)作為程翔土木包押標金,及自約翰設計顧問實業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 戶取款購買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票號:PQ0000000)作 為捷勝營造有限公司押標金,續由何威翰或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製作龍聲土木包、程翔土木包及捷勝營造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使經辦採購人 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開標,且投標廠商間具有競爭關係,於106年2月7日上午10時30分依政府採 購法第48條第1項之規定開標,由龍聲土木包以最低標新臺 幣(下同)458萬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㈡何威翰、楊程翔及吳連成編號2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2月1日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2標案,何威翰為標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另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及吳連成商借程翔土木包及展繹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由何威翰以呂秋瑛及約翰設計顧問實業帳號購買3份電子標單,再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 為程翔土木包押標金,並自何威翰名下吉安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買吉安鄉農會本行支票(票號:AA0000000)作為展繹土木包押標金,及自何威翰名下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買花蓮二信本行支票(票號:AA163812)作為龍聲土木包押標金,續由何威翰或宜和營造員工 製作程翔土木包、展繹土木包及龍聲土木包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使經辦採購人員陷 於錯誤,誤信該標案已達開標門檻開標,惟該標案由亞順營造有限公司以最低標394萬元得標,致開標未發生不正確結 果而未遂。 ㈢何威翰、楊程翔及吳連成編號3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6年12月15日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3標案, 何威翰為標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另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及吳連成商借程翔土木包及展繹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由何威翰以呂秋瑛及約翰設計顧問實業帳號購買3份電子標單,並準備龍聲土木包、程翔土木包及展繹土 木包押標金,再由何威翰或宜和營造員工製作龍聲土木包、程翔土木包及展繹土木包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使經辦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 案已達開標門檻開標,龍聲土木包以最低標480萬元得標, 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㈣何威翰、楊程翔及康在元編號4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7年4月12日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4標案,何威翰為標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另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及康在元商借程翔土木包及拓海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由何威翰以約翰設計顧問實業帳號購買電子標單,並自約翰設計顧問實業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買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票號:PQ0000000)作為龍聲土木包押標金,石婉瑩則基於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為程翔土木包押標金,及自石婉瑩名下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買花蓮二信本行支票(票 號:AA160710)作為拓海土木包押標金,續由何威翰或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製作程翔土木包、龍聲土木包及拓海土木包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 使經辦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已達開標門檻開標,龍聲土木包以最低標492萬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 ㈤何威翰、吳連成及楊程翔編號5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7年9月4日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5標案,何 威翰為標得該標案向無投標意願吳連成商借展繹土木包名義參標,以展繹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續以何威翰實際經營龍聲土木包投標,再向無投標意願之楊程翔商借程翔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由何威翰以約翰設計顧問實業及呂秋瑛帳號購買3份電子標單,石婉瑩則基於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生 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自其名下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 號帳戶取款購買花蓮二信本行支票(票號:AA165141)作為龍聲土木包押標金,何威翰續指派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薛宇真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為程翔土木包押標金,並自何威翰名下吉安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取款 購買吉安鄉農會本行支票(票號:AA0000000)作為展繹土 木包押標金,再由何威翰或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製作龍聲土木包、程翔土木包及展繹土木包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使經辦採購人員陷於錯誤, 誤信該標案已達開標門檻開標,展繹土木包以最低標262萬 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 ㈥何威翰及吳連成編號6標案部分:花蓮縣政府於107年12月6日 採公開招標、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編號6標案,何威翰為標 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為主標,再向無投標意願之吳連成商借展繹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及向不知情之邱義雄以合作名義要求登明營造參標,由何威翰以呂秋瑛帳號購買電子標單,並自其名下吉安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取款購 買吉安鄉農會本行支票(票號:AA0000000)作為龍聲土木 包押標金,石婉瑩則基於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自其名下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取款 購買花蓮二信本行支票(票號:OOOOOOOO)作為展繹土木包押標金,登明營造押標金及投標文件則由不知情之劉秀宜依邱義雄指示準備後,由何威翰自行領取,嗣後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製作龍聲土木包及展繹土木包投標文件,併同登明營造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政府,營造3家廠商競爭之假象 ,使經辦採購人員陷於錯誤,誤信該標案已達開標門檻開標,龍聲土木包以最低標650萬元得標,致開標發生不正確結 果。 ㈦何威翰及楊程翔編號7標案部分:花蓮縣鳳林鎮公所於106年1 2月15日採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最低標決標方式辦理 編號7標案,何威翰為標得該標案以龍聲土木包標價最低作 為主標,另向無投標意願楊程翔商借程翔土木包名義配合陪標,由何威翰以呂秋瑛及約翰設計顧問實業帳號購買電子標單,石婉瑩則基於幫助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為程翔土木包押標金,並自石婉瑩名下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取款購買花蓮二信本行支票(票號:OOOOOOOO)作為龍聲土木包押標金,續由何威翰或不知情之宜和營造員工製作程翔土木包及龍聲土木包投標文件寄送至花蓮縣鳳林鎮公所,營造廠商競爭之假象,惟該標案由原住民廠商三碩土木包工業以64萬5,000元低於預算金額得標,致開標未發生不正確結 果而未遂。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何威翰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全部犯罪事實。 2 被告石婉瑩於調詢時即偵查中之自白 證明其購買犯罪事實㈠、㈣、㈤、㈥、㈦之花蓮二信押標金支票之事實。 3 被告陳若榆於調詢時即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陳若榆於警詢時之供述:被告陳若榆否認有將捷勝公司借牌予被告何威翰投標之事實,辯稱:伊只有答應何威翰合作一件標案,並提供捷勝公司的401表、營業登記等投標資料製作投標文件等語。 4 106年度花蓮縣雨水下水道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1標案有程翔土木包、捷勝營造有限公司、龍聲土木包投標,決標予龍聲土木包工業之事實。 5 花蓮縣新城鄉大漢街及壽豐鄉中正路雨水下水道改善工程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2標案於106年12月12日10時30分開標,投標廠商有亞順營造有限公司、程翔土木包工業、展繹土木包工業、龍聲土木包工業,由亞順營造有限公司得標之事實。 6 107年度193線道路設施改善及全線道路巡查、坑洞修補(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3標案於106年12月26日10時30分開標,投標廠商有龍聲土木包、程翔土木包、展繹土木包、長林營造有限公司,由龍聲土木包得標之事實。 7 107年度花蓮雨水下水道維護工程開口契約(續)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4標案於107年9月18日10時30分開標,投標廠商有展繹土木包、程翔土木包、龍聲土木包,由展繹土木包得標之事實。 8 明禮路雨水下水道修復工程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5標案於107年9月18日10時30分開標,投標廠商有展繹土木包、程翔土木包、龍聲土木包,由展繹土木包得標之事實。 9 108年度花蓮縣雨水下水道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6標案於107年12月18日10時30分開標,投標廠商有龍聲土木包、展繹土木包、登明營造有限公司,由龍聲土木包得標之事實。 10 107年度天然災後搶險搶修工程決標公告 證明編號7標案於106年12月20日10時開標,投標廠商有三碩土木包、廣勝土木包、程翔土木包、龍聲土木包,由廣勝土木包德標得標之事實。 11 本案電子領標使用者帳號數據調閱查詢單及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90004723號函資料各1份 證明本案編號1至7標案電子領標使用者帳號查詢結果之事實。 12 本案編號1、2、4、5及6標案押標金退還(領回)清冊及編號7標案龍聲土木包工業、程翔土木包工業退還押標金申請單影本各1份、編號4標案委託代理出席使用印章授權書影本1份 證明本案左列標案押標金退還簽收申請人之事實。 13 郵政匯票申請書影本1份 證明宜和營造員工許少鴻購買郵政匯票(票號:0000000000-0)作為龍聲土木包編號1標案押標金之事實。 14 何威翰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取款憑條及花蓮二信收入傳票影本各1份 證明編號2龍聲土木包工業押標金為此帳戶購買之事實。 15 何威翰吉安鄉農會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取款憑條及吉安鄉農會本會支票申請書影本各1份 證明編號2展繹土木包工業押標金為此帳戶購買之事實。 16 石婉瑩花蓮二信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取款憑條及花蓮二信收入傳票影本各1份 證明標案編號1、4、5、6、7之花蓮二信押標金支票為石婉瑩此帳戶購買之事實。 17 約翰設計顧問實業臺灣土地銀行花蓮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暨臺灣土地銀行本行支票領取登錄單影本各1份 證明標案1捷勝營造公司之押標金支票為此帳戶購買之事實。 18 法務部調查局東部機動工作站扣押物品清單 證明109年9月14日被告何威翰住所扣得:編號1-1:員工產險資料,3張。編號1-2:程翔土木包資料,1冊。 編號1-3:文件資料,3張。 編號1-4:公司大小章,8個。編號1-5:公司基資帳號密碼,1張。編號1-6-1~1-6-2:石婉瑩存摺,5冊。編號1-7:何威翰存摺,2冊。編號1-8:約翰公司存摺,1冊。編號1-9:石婉瑩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1支。編號1-10:何威翰平板電腦IMEI:000000000000000,1台。編號1-11:隨身碟(石婉瑩),1個之事實。 二、所犯法條: ㈠核被告何威翰就犯罪事實㈠至㈥部分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 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犯罪事實 ㈦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6項、第3項之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未遂罪嫌。其與同案被告楊程翔、康在元、吳連成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均論以共同正犯;其所犯上開各犯罪事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㈡核被告石婉瑩犯罪事實㈠、㈣、㈤、㈥、㈦所為,係幫助違反政府 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罪嫌,請 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酌減其刑。其所犯上開各犯罪事 實,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㈢核被告陳若榆所為,係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後段之容 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罪嫌。 ㈣被告何威翰為被告龍聲土木包之實際負責人;被告陳若榆為被告捷勝營造公司之受雇人,其等均因執行業務而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詐術圍標、同法第5項借牌圍標等罪嫌,被告龍聲土木包、捷勝營造公司均請依同法第92條之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第5項之罰金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檢 察 官 陳 宗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