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李曜新
- 選任辯護人
- 張明堂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本案為被告李曜新涉犯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之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在第三法庭宣判,惟因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有關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的規定,是否有違憲疑義)於同日下午3時宣判,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