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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66號

因詐欺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原告
建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圓
被告
何家洋

上列被告因111年度易字第87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部分: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部分:被告未提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何家洋被訴詐欺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11年度易字第87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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