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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黃柏憲黃夢萱蔡瑞紅

原告
鄭儀雄
被告
張智詮
被告
詠順億交通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紀芳男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原告鄭儀雄於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5號(原案號:111年度交易字第140號)被告張智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蔡瑞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昱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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