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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因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8 日

法官黃鴻達簡廷涓韓茂山

原告
卓進金
訴訟代理人
曾泰源律師
被告
吳鈞智
被告
統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峻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卓進金就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被告吳鈞智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簡廷涓

                法 官 韓茂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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