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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劉孟昕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建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17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24號、111年度偵字第18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驗餘毛重零點參壹伍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建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151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再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法院認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有理由者,應為准許之裁定,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131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11年11月24日出所,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80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而扣案之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毛重0.3151公克,取樣0.0064公克,驗餘毛重0.3087公克),經鑑驗結果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11年1月27日慈大藥字第1110127055號函暨附件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1 只,無論以何種方式析離,均會有微量毒品殘留其內,是該包裝袋亦應視為毒品之一部分,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均沒收銷燬。至於鑑定時取樣部分,因檢驗後已耗盡不存,該部分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8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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