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4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自字第1號

瀆職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梁昭銘高郁茹林思婷

自訴人
謝清彥
被告
林順斌

林有泉

陳源智

張健

張永發

袁慶旻

蔡銘遠

孫建戊

鄧強

林耀祥

林玉宏

侯印信

甲慶年

陳正松

凃煥光

譚戊宇

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瀆職等案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自訴狀應記載下列事項: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前項犯罪事實,應記載構成犯罪之具體事實及其犯罪之日、時、處所、方法。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0條第1項、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自訴人甲○○對上開被告提起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亦未載明被告之性別、年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住所、居所、足資辨別之特徵,經本院前於民國112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被告之年籍、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以及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前開裁定經本院囑託法務部○○○○○○○監所長官送達,由自訴人本人於112年1月31日簽收,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屆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之程式違背規定,且逾期未補正,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高郁茹

法 官 林思婷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佳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自字第1號於民國 112 年 0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