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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簡廷涓
  •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於保羅

  •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法人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法人史塔西公司法人埃爾梅斯國際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 告 史塔西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R. Sommer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陳志紘即慈郁流行精品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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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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