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 原告
- 王獻樟
- 訴訟代理人
- 吳明益律師
- 被告
- 樓麗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