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177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鍾晴

原告
王獻樟
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被告
樓麗梅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主張。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2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14號判決無罪在案,依照上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 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寬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