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黃鴻達、韓茂山、簡廷涓
- 法定代理人黃柏堯
- 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
- 被告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涴琪 顏琪樺 高錦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 告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 第31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111年度偵字第77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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