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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黃鴻達韓茂山簡廷涓

原告
許涴琪
原告
顏琪樺
原告
高錦松
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告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31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111年度偵字第77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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