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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 法官
    黃鴻達韓茂山簡廷涓
  •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 原告
    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
  • 被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志堅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許涴琪 顏琪樺 高錦松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律師 被 告 緯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堯 被 告 陳志堅 上列被告因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1年度交訴字 第31號,起訴及移送併辦案號:111年度偵字第7198號、111年度偵字第7749號),經上列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志堅被訴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許涴琪、顏琪樺、高錦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 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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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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