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卓進金
- 訴訟代理人
- 曾泰源律師
- 被告
- 吳鈞智
- 被告
- 統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英峻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卓進金就本院112年度原交易字第1號被告吳鈞智涉犯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