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梁昭銘、蔡培元、曹智恒
- 當事人古秋英、鄭崴文、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法 官 蔡培元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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