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古秋英
- 選任辯護人
- 胡孟郁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賴淳良律師
- 被告
- 鄭崴文
- 選任辯護人
- 曾泰源律師
- 第三人
- 即參與人
-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