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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梁昭銘蔡培元曹智恒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
選任辯護人
賴淳良律師
被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第三人
即參與人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表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曹智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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