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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7 日
  • 法官
    梁昭銘蔡培元曹智恒

  • 當事人
    古秋英鄭崴文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秋英 選任辯護人 胡孟郁律師 賴淳良律師 被 告 鄭崴文 選任辯護人 曾泰源律師 第 三 人 即 參與人 我旅文創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大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6758號、第7330號、第79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 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梁昭銘法 官 蔡培元法 官 曹智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亦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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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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