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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98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8 日

法官簡廷涓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葉宗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葉宗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

㈠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244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9月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緝字第162、163、16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確定等情,有上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

㈡上開案件為警查扣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晶體1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鑑定,檢驗結果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節,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存卷可考,足證如附表所示之物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開說明,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沾附第二級毒品而難以析離,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送鑑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實驗室分析編號 毛重(公克) 淨重(公克) 取樣(公克) 驗餘淨重(公克) 檢驗結果 備註 1 晶體1包(含外包裝袋1只) DAB1752 0.24 0.011 0.004 0.007 甲基安非他命 ⒈保管字號:111年度毒保字第288號 ⒉鑑定書: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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