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337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詹佩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5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檢察官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曾○○於民國113年1月18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紙(見本院卷第159至161頁)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