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30 日
- 當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志紘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志紘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志紘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陳志紘係址設花蓮縣○○市○○街00○0號慈郁流行精品社之負責 人,其明知如附表所示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圖樣,經如附表 所示商標權人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商標註冊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均仍在商標權專用期間,未經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該等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竟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民國111年12月起,以帽子每件新臺幣( 下同)100元、眼鏡每件250元或300元之價格,向不詳之人 購入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如附表所示商標之仿冒商標商品後,接續在慈郁流行精品社店面,以帽子每件150元至290元不等之價格、眼鏡每副590元至980元不等之價格陳列販售予不特定客人牟利。嗣經警先行採證購買仿冒GUCCI帽子1件送鑑定確認為仿冒品後,向本院聲請搜索,於112年3月23日依法在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志紘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均坦承不諱(警卷第3-7頁、偵卷第29-31頁、院卷第51-53頁) ,復有銷售單、現場蒐證照片、本院搜索票、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冊、查扣現場照片(警卷第8-24頁)及附表證據欄所載證據等件在卷可佐,堪信為真。又附表所示註冊/審 定號之商標圖樣,均係國際知名品牌商標,廣見於各類電視節目、媒體、廣告、專賣店及通路,有相當之聲譽及價格,此為相關通路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悉,亦屬公眾周知之事項。再依前揭鑑定文書所載,本件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來源不明,材質、配件及製工均甚粗糙與原廠有異,並欠缺精確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或精緻包裝,足見扣案物客觀上顯現情狀亦與真品有所差別;且各該扣案物之進貨成本不高,足見其與市場上真品之價格差距可能甚大,倘為真品即有難以獲利而賠本之風險;再仿冒品不得非法販賣,如經查獲將受刑事追訴、處罰,以國家公權力遏阻仿冒品流竄市面,破壞交易市場等法秩序、後果及預防作為等情,亦廣見於政府宣導及新聞媒體報導,則以被告自稱其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院卷第52頁),經營慈郁流行精品社已有7、8年之久(偵卷第30頁),且有向不詳之人進貨之交易行為,可見被告係智識正常之成年人,亦有能力從事商業交易,堪認被告應明知前述商品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卻仍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而為本案犯行無訛。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被告係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不確定故意為之,容有誤會,爰更正之。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被告行為後,商標法第97條於111年5月4日修正公布,然修 正後之法律尚待行政院訂定施行日期而未生效,故仍應適用現行之商標法第97條規定。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㈡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應為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此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本案員警喬裝買家,購得之仿冒GUCCI商標帽子1件,既係基於蒐證之目的而為,並無買受該商品之真意,則被告雖有販賣之故意,事實上不能認有真正買賣而成立販賣既遂,其所為仍屬販賣行為之未遂階段,惟因商標法未處罰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故不得逕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相繩,而僅該當商標法第97條前段之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行為,並為其所犯之前揭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所吸收,附此敘明。 ㈢被告自111年12月起至112年3月23日為警查獲止,非法販賣前 揭仿冒商標商品,係基於同一目的,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較為合理,而屬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㈣被告以同一販賣行為,侵害本案各商標權人之商標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應從一重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斷。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為圖己私利,販賣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損害商標權人之市場權益及商譽,危害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考量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期間、種類、數量、市值;酌以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惟尚未賠償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之損失;參以被告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之前科素行(院卷第13-18頁),兼衡被告自陳其領有殘障 津貼(偵卷第29頁)暨其所陳之智識程度、職業、家庭生活、經濟狀況(院卷第52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部分: ㈠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經查,扣案如附表「仿冒商標商品」欄所示之物,皆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標商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㈡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供稱販 售本案仿冒品獲利約6、7萬元(警卷第7頁),爰採有利於 被告之認定,估算其犯罪所得為6萬元,此為被告本案犯行 之犯罪所得,尚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依同條第3項規定宣告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儒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編號 註冊/審定號 商標權人 指定使用商品 仿冒商標商品 證據 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固歡喜固喜公司 帽子、便帽、眼鏡、太陽眼鏡 仿冒GUCCI商標眼鏡39副、帽子29件(含採證物仿冒GUCCI商標帽子1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漏未記載採證物部分,應予補充更正) 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函文、商標註冊資料、鑑定報告書(警卷第25-31、99-110頁) 2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阿迪達斯公司 冠帽 仿冒ADIDAS商標帽子495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卷第34-37頁) 3 00000000 00000000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帽子 仿冒PUMA商標帽子39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卷第41-43頁) 4 00000000 史塔西公司 帽子 仿冒STUSSY商標帽子49件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卷第47-48頁) 5 00000000 埃爾梅斯國際 眼鏡、太陽眼鏡 仿冒HERMES商標太陽眼鏡29副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卷第52-59頁) 6 00000000 00000000 克麗絲汀迪奧高巧股份有限公司 眼鏡、太陽眼鏡、冠帽 仿冒DIOR商標太陽眼鏡5副、帽子1件 鑑定報告書、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62-64頁) 7 00000000 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 各種眼鏡及其組件 仿冒CHANEL商標墨鏡19副 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證明書、市值估價表(警卷第71-73頁) 8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冠帽、頭部穿戴物 仿冒NIKE商標帽子343件 產品鑑定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部查詢結果明細、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警卷第74-76頁、院卷第71-81、87-88頁) 9 00000000 00000000 諾菲斯服飾公司 帽子 仿冒NORTH FACE商標帽子90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照片、鑑定報告、估價表、檢視書即侵權市值表(警卷第79-97頁) 10 00000000 00000000 昂德亞摩公司 棒球帽、漁夫帽、無邊帽、頭部穿戴物、無邊便帽、保暖帽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帽子135件 鑑定報告書、商標註冊資料(警卷第114-118頁) 11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布拜里公司 冠帽、貝雷帽、鴨舌帽、小圓便帽、毛帽、編織帽、報球帽、保暖帽、漁夫帽 仿冒BURBERRY商標帽子20件 鑑定報告書、照片、商標註冊資料(警卷第122-128頁) 12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00000000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 眼鏡、太陽眼鏡、光學眼鏡、帽子、無邊帽、有邊帽、冠帽 仿冒LV商標眼鏡8件、帽子1件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商標單筆詳細報表、鑑定報告書(警卷第138-16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