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阿迪達斯公司、黃淑芬、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於保羅、史塔西公司、John R. Sommer、埃爾梅斯國際、Jean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 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 告 史塔西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R. Sommer 原 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 代理人 陳引奕 被 告 陳志紘即慈郁流行精品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