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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花智簡附民字第2號

因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2 日

法官簡廷涓

原告
阿迪達斯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芬
原告
彪馬歐洲公開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於保羅
原告
史塔西公司
法定代理人
John R. Sommer
原告
埃爾梅斯國際
法定代理人
Jean-Claude Masson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尚修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陳引奕
被告
陳志紘即慈郁流行精品社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花智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次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291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簡廷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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