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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76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明駿呂秉炎李珮綾

原告
呂佳瑩 (住、居址均詳卷)
訴訟代理人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李乃昇 (住、居址均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簡字第16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李乃昇被訴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明駿

法 官 呂秉炎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戴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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