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雍鈞
- 選任辯護人
- 施立元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2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雍鈞於民國112年3月8日12時14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慈濟醫院大愛樓外圓環廣場,因停車問題與該醫院之保全即告訴人余宗翰發生言語爭執,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娘」之言語辱罵告訴人,足以貶損告訴人之人格及名譽,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指訴被告所為之事實,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本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稽,依首揭法律規定及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昂軒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