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4 分鐘讀完 全文 4,63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56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韓茂山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瑋鄖
選任辯護人
邱一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瑋鄖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伍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捌拾捌元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謝瑋鄖明知其於民國111年9月間已與不知情郭恬睿(與謝瑋鄖共同涉犯詐欺等罪嫌部分,經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為情侶,並於111年10月12日與郭恬睿登記結婚,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111年9月間透過交友軟體認識乙○○,並向乙○○佯稱:我單身、想與妳交往云云,2人交往後,謝瑋鄖分別為下列詐欺犯行:

(一)謝瑋鄖明知其與威神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威神公司)負責人梁億宏間從未洽談商業合作,仍於111年10月7日前某日,在新北市貢寮區東北角風景區,向乙○○佯稱:欲承作其友人梁億宏向花蓮縣政府承攬之花蓮疏浚清淤改善工程,然因資金調度困難而需借款云云,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11年10月7日16時54分許,轉帳新臺幣(下同)107萬元至謝瑋鄖指定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而得手。

(二)謝瑋鄖於111年10月7日至同月20日間某日,透過電話向乙○○佯稱:與梁億宏合作之花蓮疏浚清淤改善工程之資金需求提高而需借款云云,致乙○○不疑有他陷於錯誤,於同月20日13時21分許,轉帳105萬元至謝瑋鄖指定之本案帳戶而得手。

(三)謝瑋鄖又明知其與盈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昌公司)負責人賴秀玲間從未洽談商業合作,仍於111年10月20日至25日間某日,透過電話向乙○○佯稱:欲與盈昌公司合作工程,然因資金調度困難而需借款云云,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月25日14時37分許、14時48分許、翌(26)日23時56分許各轉帳200萬元、25萬元、80萬元至謝瑋鄖指定之本案帳戶而得手。

(四)謝瑋鄖復於111年10月28日,透過電話向乙○○佯稱:其父親甲○○開立之支票將跳票,且資金調度困難而需借款云云,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分別於同年11月1日2時56分許、同年11月2日2時39分許各轉帳50萬元、50萬88元至謝瑋鄖指定之本案帳戶而得手。

(五)謝瑋鄖於111年11月初,透過電話向乙○○佯稱:其友人林子軒遭黑道限制自由,需支付30萬7000元之贖金云云,致乙○○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同年11月8日21時20分許轉帳31萬元至謝瑋鄖指定之本案帳戶而得手。嗣因乙○○因故而知悉謝偉鄖已婚,始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亦有明文。本判決下列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而不予爭執(本院卷第53頁、第277頁),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前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揆諸上開規定,堪認有證據能力。其餘認定本案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理由及證據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偉鄖於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本院卷第47頁、第286頁),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乙○○於警及偵查時之證述(警卷第7頁至第12頁;偵卷第39頁至第45頁)、證人郭恬睿於偵查中之證述(偵卷第51頁至第57頁)、證人即威神公司負責人梁億宏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67頁至第171頁)、證人即盈昌公司負責人賴秀玲於警詢之證述(警卷第173頁至第179頁)等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警卷第13頁至第20頁)、被告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申設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資料(警卷第121頁至第132頁)、花蓮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第323頁)、被告與告訴人111年12月5日、同月9日間之通話及對話錄音譯文、被告與告訴人間對話紀錄(警卷第55頁至第101頁;偵卷第143頁至第263頁)、被告之戶籍謄本(偵卷第265頁)、泰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開立之支票(票號:SMA0000000號)(警卷第107頁)影本各1份、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3份(泰樂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威神公司、盈昌公司;警卷第109頁至第116頁)等證據資料在卷可資佐證,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行洵堪認定。是本案犯罪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一)論罪:核被告謝偉鄖如犯罪事實欄一(一)(二)(三)(四)(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上開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至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被告有犯詐欺行為的對象同一,時間也緊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的獨立性極為薄弱,在刑法上應論以接續犯等語。惟查,雖被告詐欺之對象為同一告訴人,然被告上開如犯罪事實欄向告訴人詐欺之理由並不相同,時間亦不同,顯見係另行起意,應視為數行為而分論併罰,辯護人上開辯護意旨容有誤會。

(二)科刑:依刑法第57條之規定,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被告並無犯罪前案紀錄之品行資料,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其素行尚稱良好,然被告因積欠巨大債務,藉由交友軟體認識告訴人乙○○,得知告訴人有資力,利用告訴人因愛情之信任,對告訴人施以詐騙,且詐騙之金額高達648萬餘元,數額非小,所為有悖於告訴人對其之信任,並使告訴人受有損害,行為實不足取,應予非難。雖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行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然未能與告訴人談和解或調解,並賠償告訴人之損失,並參酌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之意見:被告完全沒有任何悔意或誠意要來清償,跑掉最後變通緝,我從111年承受這種煎熬到114年,我身心俱疲,被告一直拖延訴訟,每次過來都說沒有錢,被告從來沒有來跟我聯絡,我卻要承受這麼多年的煎熬,讓我無法正常的生活,我公司的帳款都沒有辦法如期匯給我的廠商,我擔心被告今天開完庭就又跑了,我就永遠都要在這個惡夢裡,他前面所有的債務都是從我這邊騙錢去償還,我之前有提起民事求償了,我希望能夠從重量刑等語(本院卷第288頁至第289頁),兼衡被告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離婚、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由前妻扶養、在同學餐廳工作,月薪約3萬元,無須扶養其他家屬或親人之家庭經濟狀況(本院卷第28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被告所詐得告訴人所給付之金錢共648萬88元,扣除已當庭賠償告訴人之20萬元,並由告訴人收受,此有本院審理筆錄在卷可參(本院卷第288頁),是被告尚有628萬88元之不法所得(計算式:詐得金額648萬88元-當庭賠償告訴人收受20萬元=不法所得628萬88元),上開款項,係屬被告犯罪所得之財物,未據扣案或實際發還告訴人,應依上開刑法沒收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于湄提起公訴,檢察官張君如、陳宗賢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韓茂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蘇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