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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25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劉孟昕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鍾宇㨗

住花蓮縣○○鄉○○路○段000巷0號0○○○○○○○○)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5日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4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檢察官僅就附表一所示之判決聲請定應執行,惟檢察官漏未將受刑人即聲明異議人鍾宇㨗尚有附表二所示之罪刑有期徒刑6月部分一併聲請定刑,有損異議人最終加總刑度之權益,爰提起聲明異議,請求撤銷檢察官上開定應執行之聲請云云。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即受刑人聲明異議之客體,應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限。倘受刑人並非針對檢察官執行之指揮認有不當,其所為聲明異議於程序上已難謂適法,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異議。又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併合處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判實質確定力之拘束,並確保裁判之終局性。又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若有上揭例外情形,亦僅得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裁定定應執行刑。亦即,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受刑人如認其所犯各罪應定執行刑、更定其刑或認法院所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不當而應重新定刑,檢察官卻未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聲請,受刑人僅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於遭拒時方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1811號裁定意旨參照)。換言之,合於刑法第51條併罰規定之數罪,卻未經法院以裁判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因量刑之權,屬於法院,為維護數罪併罰採限制加重主義原則下受刑人之權益,檢察官基於執行機關之地位,自應本其職權,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倘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未此為之,受刑人自得循序先依同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聲請,於遭拒時並得對檢察官之執行聲明異議。

三、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是前開各判決即具有實質之確定力,非經非常上訴或其他適法程序予以撤銷或變更,不得再行爭執。從而檢察官依前開確定裁定之內容為指揮執行(詳見附表一、二備註欄所示之執行案號),並就附表一所示各罪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指揮違法或執行方法不當之處。至受刑人雖另主張檢察官應就附表二所示之罪刑與附表一所示各罪合併定刑,惟依前述說明,僅檢察官有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之權限,且受刑人僅能以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者向法院聲明異議,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數罪有重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時,依法自應向檢察官提出請求,待檢察官否准其請求時,始得以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向法院聲明異議。今依卷內資料,僅有附表一備註欄所示之檢察官指揮書,未有相關資料顯示受刑人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促請檢察官就附表一、二所示各罪向法院一併聲請定刑並遭檢察官拒絕,足見受刑人未待檢察官是否另定應執行刑作出准否決定,逕對檢察官依已確定之判決內容所為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顯然違背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規定及前述最高法院裁定揭示之程序,本件聲明異議自非適法。綜上,向聲請法院定刑,乃檢察官之職權,受刑人欲聲請合併定刑,自應向檢察官聲請,方屬正辦,受刑人捨此不為,逕向本院聲明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若於受刑人依法向檢察官聲請定刑,經檢察官否准後,受刑人自得就檢察官消極之執行指揮,向法院聲明異議,一併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486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孟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丁妤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罪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3/25 112/3/26 112/3/25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速偵字第1196號 同左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2105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775號 同左 112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判決日期 112/4/19 同左 112/8/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同左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775號 同左 112年度桃簡字第157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8/07 同左 112/10/05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031號 同左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666號   編號1至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3/25 112/3/18至112/3/19間某時 112/6/1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3965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677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70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號  判決日期 112/9/15 112/10/20 113/01/19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本院  案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364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030號 112年度簡字第173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10/31 112/11/28 113/02/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5687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7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15號
附表二
編號  1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2/2/16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花蓮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19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381號  判決日期 112/7/31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桃簡字第1381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9/09/16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花蓮地檢112年執助字500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