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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花簡附民字第2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王龍寬

原告
梁芳瑜 (住址詳卷)
被告
江逸豐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花簡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梁芳瑜就本院113年度花簡字第77號被告江逸豐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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