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花附民字第1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黃鴻達韓茂山邱正裕

原告
呂佳瑩
被告
李乃昇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3年度花易字第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主張: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無聲明或答辯。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24號),惟此部分犯罪事實,與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64號判決(下稱前案)之犯罪事實,核屬實質上一罪關係,前案既經有罪之實體判決確定,本案犯罪事實即為前案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花易字第8號判決諭知本案免訴。依首揭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應以判決駁回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本文,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琬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花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