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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1號

因妨害名譽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韓茂山邱正裕陸榆珺

原告
韓林梅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被告
曾秀真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韓林梅就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34號被告曾秀真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邱正裕

                  法 官 陸榆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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