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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佩芬劉孟昕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李順欽

  • 原告
    戴昌慶戴曉薇戴小珊
  • 被告
    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戴昌慶 戴曉薇 戴小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楊正祥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戴 昌慶、戴曉薇、戴小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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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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