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陳佩芬、劉孟昕、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鄭依玲、李順欽
- 原告戴昌慶、戴曉薇、戴小珊
- 被告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戴昌慶 戴曉薇 戴小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楊正祥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戴 昌慶、戴曉薇、戴小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重…」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