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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號

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陳佩芬劉孟昕李立青

原告
戴昌慶
原告
戴曉薇
原告
戴小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告
楊正祥
被告
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依玲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致死案件(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為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被告楊正祥、億發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戴昌慶、戴曉薇、戴小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劉孟昕

                  法 官 李立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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