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過失致死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1 月 22 日
- 法官陳佩芬、韓茂山、李立青
- 法定代理人謝文瑞
- 原告黃義豐、黃泊諺、黃泊鈞
- 被告李豪斌、總誠運輸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1號 原 告 黃義豐 黃泊諺 黃泊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泰律師 複 代理人 劉芳瑜律師 被 告 李豪斌 總誠運輸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謝文瑞 上列被告李豪斌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3年度交訴字第23號), 經原告黃義豐、黃泊諺、黃泊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佩芬 法 官 韓茂山 法 官 李立青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賀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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