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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花簡字第131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陳佩芬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余健瑋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余健瑋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3千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事實及理由

一、余健瑋於民國110年1月13日,因網路遊戲「三國志‧戰略版」佔地搶資源之事,與蔡堯丞在網路上起爭執。嗣余健瑋於翌(14)日13時47分許,在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租屋處,因見蔡堯丞於上開遊戲系統中留言「你這個人有病」,遂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與上開遊戲相關、成員有223人、蔡堯丞亦有加入之「○○○○.○○.○○.○○-○○」LINE群組,以暱稱「○-○」傳送「你他媽就犯賤啊」之訊息辱罵蔡堯丞,使特定之多數人得共見共聞,足以貶損蔡堯丞之個人名譽及人格尊嚴。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余健瑋於本院調查程序之自白;㈡證人即告訴人蔡堯丞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㈢遊戲系統對話、LINE對話截圖。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不相識,因遊戲戰略問題與告訴人起爭執,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未能控制情緒即率爾在多數人可共見之LINE群組對告訴人出言侮辱,缺乏尊重他人名譽之法治觀念,所為實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告訴人名譽受損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陳佩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洪美雪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
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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