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竊盜等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王龍寬
- 法定代理人黃玉英
- 原告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張文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英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劉桂玲 (住址詳卷) 被 告 張文道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道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繁雜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日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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