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 原告
- 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英 (住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劉桂玲 (住址詳卷)
- 被告
- 張文道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文道被訴竊盜等案件,經原告關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繁雜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