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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邱文翰

原告
林○香 (住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李○華
被告
芮家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芮家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邱文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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