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48號
- 原告
- 林○香 (住址詳卷)
- 訴訟代理人
- 李○華
- 被告
- 芮家麒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芮家麒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林○香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