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易字第222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文成
- 選任辯護人
- 曾炳憲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李俊賢
- 選任辯護人
- 邱劭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0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即被告張文成、李俊賢互為指訴之妨害名譽案件,公訴意旨認其等均係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依同法第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二人於本院當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可參,依照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立中提起公訴,並由檢察官張家維、張立中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