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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01號

聲請觀察勒戒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珮綾

聲請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譚宇皓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103、104、105、106、107、108、109號、114年度毒偵字第436、622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4年度聲觀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譚宇皓施用第二級毒品,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譚宇皓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令被告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2項之規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謂「3年後再犯」,僅需本次再犯(不論修正施行前、後)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即該當之,不因其間有無犯第10條之罪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826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等情,為被告坦認不諱,且經採集尿液送驗,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結果分別呈現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第二級毒品成分陽性反應之尿液檢驗結果,核與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相符,故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應堪認定。

(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遂於民國107年4月24日出所,而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下稱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1462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被告本件所犯施用毒品行為,係於最近一次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執行完畢3年後再犯,堪以認定。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形,認本件聲請並無裁量濫用之情:查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1所載之時、地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前固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予以附命戒癮治療、定期接受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等條件之緩起訴處分,惟嗣因被告於上開緩起訴期間內,經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尿液檢驗結果均呈現第二級毒品成分陽性反應,且被告於114年4月15日、同年4月22日、同年5月13日均未遵期至指定醫院接受戒癮治療回診,經醫院評估被告繼續戒癮治療改善可能性低,認無繼續戒癮治療必要,而違反預防再犯所為之命令,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以114年度撤緩字第92號撤銷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核閱花蓮地檢署114年度緩字第106號、114年度撤緩字第92號卷宗無訛。被告前既經檢察官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社區式處遇,處遇期間仍多次施用毒品,且未遵期前往醫院接受戒癮治療,顯見被告毒品成癮性及依賴性甚高,自我控制及約束之能力尚有不足,難以期待被告能自主戒除毒癮。是以,檢察官裁量後認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始能達戒癮目的,乃屬其適法職權之行使,客觀上並無判斷顯然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誤或其裁量有重大明顯瑕疵等情,本院自應予以尊重。

四、綜上各情,聲請意旨以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事證明確,聲請本件觀察、勒戒,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綾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俊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編號 施用時間 施用地點 尿液檢驗結果 證據暨證據出處 1 113年10月17日9時37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不詳地點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一卷第47至5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一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4/10/29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一卷第7頁) 2 113年11月28日9時55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二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4/12/10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二卷第7頁) 3 113年11月21日15時2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三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4/12/03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三卷第7頁) 4 113年12月12日14時57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四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4/12/2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四卷第7頁) 5 113年12月26日15時2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尿液檢體編號:000000000](見偵五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5/01/07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五卷第7頁) 6 114年1月9日15時17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六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5/01/21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六卷第7頁) 7 114年1月16日15時31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七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5/02/0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七卷第7頁) 8 114年2月6日14時35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八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5/02/18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八卷第7頁) 9 114年2月20日15時35分許為花蓮地檢署觀護人室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 花蓮縣○○鄉○○○街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緝一卷第39至41頁) ⒉花蓮地檢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第三聯)(見偵九卷第5頁) ⒊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2025/03/04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見偵九卷第7頁) 10 114年6月2日22時許(聲請書記載114年6月4日5時7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應予更正) 花蓮縣吉安鄉某處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警一卷第3至9頁、偵十卷第19至21頁) ⒉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見警一卷第21至25頁) ⒊刑案現場照片(見警一卷第29至34頁) 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見偵十卷第64頁) ⒌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偵十卷第65頁) ⒍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偵十卷第68頁) 11 114年7月26日11時許(聲請書記載114年7月26日20時25分許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 花蓮縣○○鄉○○○街000巷00號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 ⒈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警二卷第5至7頁、偵十一卷第25至27頁) 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檢體真實姓名對照表(見警二卷第37頁) ⒊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見警二卷第41頁) 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檢驗報告(見偵十一卷第81至83頁) 
附表二:卷宗索引
編號 卷宗名稱全稱 卷宗名稱簡稱 1 花市警刑字第1140016853號 警一卷 2 花市警刑字第1140023279號 警二卷 3 113年度毒偵字第785號 偵一卷 4 114年度毒偵字第6號 偵二卷 5 114年度毒偵字第7號 偵三卷 6 114年度毒偵字第66號 偵四卷 7 114年度毒偵字第105號 偵五卷 8 114年度毒偵字第127號 偵六卷 9 114年度緩字第106號 緩字卷 10 114年度毒偵字第129號 偵七卷 11 114年度毒偵字第182號 偵八卷 12 114年度毒偵字第218號 偵九卷 13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2號 偵緝一卷 14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3號 偵緝二卷 15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4號 偵緝三卷 16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5號 偵緝四卷 17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6號 偵緝五卷 18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7號 偵緝六卷 19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8號 偵緝七卷 20 114年度毒偵緝字第109號 偵緝八卷 21 114年度毒偵字第436號 偵十卷 22 114年度撤緩字第92號 撤緩卷 23 114年度毒偵字第622號 偵十一卷 24 114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0號 偵十二卷 25 114年度毒聲字第101號 本院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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