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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因詐欺等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黃柏憲王龍寬陳映如

原告
林○珠
被告
許玄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玄明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王龍寬

                   法 官 陳映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宜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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