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 原告
- 林○珠
- 被告
- 許玄明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玄明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附民字第15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4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玄明被訴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林○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有前項情形,爰依上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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