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 原告
- 宋○○ (住址詳卷)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胡○○ (住址詳卷)
- 被告
- 林翔渝
- 被告
-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許秀卿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宋○○、胡○○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被告林翔渝(原名林瑋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