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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3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王龍寬

原告
宋○○ (住址詳卷)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胡○○ (住址詳卷)
被告
林翔渝
被告
嘉彬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許秀卿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宋○○、胡○○就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號被告林翔渝(原名林瑋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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