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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梁昭銘陳胤嘉蔡培元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冉朋晟
選任辯護人
湯文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8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冉朋晟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辯論終結,茲因本件被告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願意承認犯罪,並請求再開辯論,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陳胤嘉

                   法 官 蔡培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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