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曹智恒
- 被告林宏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宏貴 選任辯護人 李韋辰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 第1884號、113年度偵字第3188號、113年度偵字第707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及辯護人之意見,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宏貴犯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林宏貴依其智識程度及一般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應可知悉不能任 意將金融帳戶交給未知確切身分、不具信賴關係之他人使用,且辦理匯款無需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金融帳戶資料,如遇來路不明之人以任何理由要求交付金融帳戶資料,並不符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親友間之信賴關係等正當理由,竟仍基於無正當理由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之犯意,於民國112年11 月16日18時至19時許,依照真實身分年籍不詳、暱稱「AMY」、自 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外匯管理局人員、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勝豪」等人指示,將其所申設使用如附表一所示5個帳戶(下合 稱本案5帳戶)之提款卡,前往位於花蓮縣瑞穗鄉之某統一便利 超商寄送至指定門市後,再以LINE將本案5帳戶之提款卡密碼( 下合稱本案5帳戶資料)告知「張勝豪」。嗣「張勝豪」取得本 案5帳戶資料後,即持之作為向不特定人詐欺取財及提領以掩飾 、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之人頭帳戶使用,乃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掩飾、隱匿詐欺取財犯罪所得去向以洗錢之犯意聯絡,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對附表二「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施用詐術,致其等均 陷於錯誤,匯款至本案5帳戶(施行詐術之時間、方式、匯款時 間、方式、金額,均詳如附表二所載),旋即遭該詐欺集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使用本案5帳戶資料提領一空,嗣附表二「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人察覺有異而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 。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本判決以下引用之審判外供述證據以及非供述證據,經當事人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C1,第145 至161頁),而該等證據並無違法取得之情況,本院審酌認 做為證據均屬適當,且上開證據均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合法調查,自得採為本案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依據真實身分年籍不詳暱稱「AMY」、LINE暱稱「張勝豪 」等人指示,於前揭時地,無正當理由將其所申設之本案5 帳戶資料寄出並以LINE傳送密碼予「張勝豪」等節,業據被告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D1,第39至47頁,C1,第137頁、第161頁),並有被告寄出本案金融卡之統一超商交貨便收據、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勝豪」之人之個人頁面擷圖(P1,第255頁)在卷可佐;且如附表二「 告訴人/被害人」欄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欺而陷於錯 誤,分別匯款至被告申辦之本案5帳戶內,遭詐欺集團真實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員使用被告提供之本案5帳戶資料提領等 情,亦據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警詢時指訴綦詳(詳附表二證據清單欄告訴人及被害人警詢筆錄頁碼所示),並有附表二證據清單欄所示之其他各項證據在卷可佐,堪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㈡洗錢防制法於112年6月14日公布增訂第15條之2規定,並於同 年月16日施行,明定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第1項), 並採取「先行政後司法」之立法模式,對於違反者,先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2項)。對於違反第1項規定而「期約或收受對價者」(第3項第1款),或所「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3個以上者」(第3項第2款),或經警察機關依第2項規定,為「行政裁處後5年以內再犯者」(第3項第3款) ,則應逕依刑罰處斷,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又本條第3 項之犯罪,係以行為人無正當理由提供金融帳戶或事業帳號,而有如本條第3項任一款之情形為其客觀犯罪構成要件, 立法者增訂本罪,有鑑於洗錢係由數個金流斷點組合而成,金融機構、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以及第三方支付服務業,依本法均負有對客戶踐行盡職客戶審查之法定義務,任何人將上開機構、事業完成客戶審查後同意開辦之帳戶、帳號交予他人使用,均係規避現行本法所定客戶審查等洗錢防制措施之脫法行為,現行實務雖以其他犯罪之幫助犯論處,惟主觀犯意證明困難,影響人民對司法之信賴,故有立法予以截堵之必要。爰此,於第一項定明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以外,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以上開所列正當理由作為本條違法性要素判斷標準;該條文嗣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同年0月0日生效)條次變更至第22條,僅就第1項本文及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是揆諸前開立法理由說明,洗錢防制法增訂上述刑罰規定時,係課予任何人除基於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外,一概不得將帳戶、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之法定義務,並已特別考量交付、提供3個以上帳戶行為所具有之可責性,已顯 然非屬單純或偶然交付、提供1、2個帳戶資料所可比擬,違反法定義務之程度與情節較為嚴重而認為具有可刑罰性,被告自陳因網路上認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AMY」女子 以匯款至被告帳戶暫存,故提供本案5帳戶予素不相識之人 使用,不僅違反一般匯款僅需提供帳號、無庸提供帳戶資料(提款卡、密碼)之金融交易習慣,且所交付、提供之帳戶數量非少,並已逾上述法律所能容忍之範圍,其並無正當理由提供本案5帳戶予他人使用乙情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其中除第6條、第11條另由行政院發布自同年11月30日施行外,其 餘條文均於同年0月0日生效。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 於本次修正將該條項規定移至第22條,並配合同法第6條之 文字,將原第1項規定由「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 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虛擬通貨平台及交易業務之事業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業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修正為「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另為因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之2第6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已於113年3月1日施行,配合實務需要而就第5項酌作文字修正,與被告所為之本件犯行無涉,自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律。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第2款之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合計三個以上帳戶予他人使用罪。 ㈢刑之減輕事由 按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犯前四條之罪 ,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移列第23條第3項,並修正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 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修正後之自白減刑規定已增加其成立要件,故修正後相關規定既未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自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經查,被告 於偵查、本院準備程序、審理時均自白犯罪,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㈣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⒈前固有犯不能安全駕駛 、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可佐,然近5年內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尚可;⒉率爾提供 本案5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便利詐欺集團犯罪之遂行,不 僅造成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受有財產損害,更破壞金融秩序,所為應予非難;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⒋所為致 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之損害金額及其犯罪動機、目的、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務農、無需扶養人口、貧寒之經濟及家庭生活狀況(C1,第16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㈤未予緩刑諭知之說明 按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 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刑法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關於緩刑之宣告, 除應具備一定條件外,並須有可認為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始得為之。辯護人雖為被告主張其受他人話術欺騙,非為私利犯罪且已自白犯罪,符合法院加強宣告緩刑實施要點第2條第4、5款規定、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要 件等語。被告前因犯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6年度上易字第6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88年1月28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其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固符合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緩刑要件,惟仍應審酌是否有暫不執行為適當之事由。而被告已於偵查中坦承:伊於寄出金融卡前,有擔心帳戶被使用,但因為貪心及男人的好色,仍將帳戶資料提供對方等語(D1,第46頁),足見被告應有意識交付帳戶有相當風險,為圖私利猶1 次將本案5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可認其對於自己利益之 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況其1次提供之帳 戶數量達5個,並非少數,其交付帳戶後遭詐欺集團持以詐 騙如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及告訴人共達22人之多,轉入及轉出之贓款數額約200萬元,犯罪情節並非輕微,被告又表示 經濟能力不佳,無法賠償告訴人及被害人等語(C1,第162 頁),未能與附表二所示任何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填補其等之損失,其犯罪情節非輕,事後復無盡任何真摯努力賠償被害人,難以認其已獲取教訓及幡然醒悟,從而本院認被告仍有受刑之執行之必要,無暫不執行為適當之事由,故不予緩刑之宣告,辯護人所辯上開情節,自無從憑採。 三、沒收部分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雖提供其本案5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然並無證據證明被告已取得報酬,爰不予宣告沒收及追徵。 ㈡次按供犯罪所用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固有提供其本案5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予詐欺集團成員使用以遂行詐欺之犯行,該被告所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雖均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惟因該等帳戶資料一經掛失、變更密碼,即無法再提供為犯罪使用,顯無再予沒收之實益,難認具刑法之重要性,爰不予諭知沒收、追徵,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柏淨提起公訴,檢察官卓浚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曹智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辯護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公設辯護人條例第17條及律師 法第43條2項、第46條等規定之意旨,尚負有提供法律知識、協 助被告之義務(含得為被告之利益提起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3項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附表一 編號 金融機構 帳號 備註 1 玉溪農會 000-00000000000號 簡稱本案玉溪帳戶 2 瑞穗農會 000-00000000000000號 簡稱本案瑞穗帳戶 3 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 000-00000000000000號 簡稱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4 臺灣土地銀行 000-000000000000號 簡稱本案土銀帳戶 5 彰化銀行 000-00000000000000號 簡稱本案彰銀帳戶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交付方式 本案帳戶 證據清單 匯款時間 (112年) 匯款金額 (新臺幣) 轉入帳號 1 告訴人 吳宥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芷瑜」、「順泰客服NO.28」向吳宥臻佯稱:得於「順泰投資」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0日 12時10分許 5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316至318頁】 ②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列印資料【P1,第295至315頁、第321至438頁】 ④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南門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275頁、第283至290頁】 ⑤警詢筆錄【P1,第41至44頁】 11月20日 12時11分許 5萬元 網銀轉帳 11月30日 10時55分許 2萬5,000元 網銀轉帳 12月1日 8時51分許 3萬元 網銀轉帳 12月1日 8時52分許 3萬元 2 告訴人 葉羽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間,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林惠雯」向葉羽雯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0日 12時41分許 5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葉羽雯名下國泰世華銀行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P2,第113至117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擷圖【P2,第119至134頁】 ④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長泰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2,第101至111頁】 ⑤警詢筆錄【P2,第33至38頁】 11月20日 12時42分許 5萬元 3 告訴人 簡金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蔡芯辰」向簡金昌佯稱:可投資「交大天使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0日 13時9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①臺灣土地銀行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97至202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605頁、第609至616頁】 ③警詢筆錄【P1,第83至86頁】 11月20日 13時12分許 5萬元 11月27日 10時37分許 5萬元 4 告訴人 吳亭萱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11日,假冒國泰證券客服傳送簡訊給吳亭萱,嗣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書研」、「陳書妍」佯稱:得於「e投信」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1日 9時11分許 5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644至645頁】 ②吳亭萱名下第一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帳戶存摺封面影本【P1,第641頁】 ③臺灣土地銀行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97至202頁】 ④彰化銀行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05至227頁】 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638至639頁、第643頁】 ⑥詐騙投資APP「e投信」頁面擷圖【P1,第640頁、第642頁】 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內湖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619頁、第623至635頁】 ⑧警詢筆錄【P1,第87至93頁】 11月21日 9時12分許 5萬元 11月22日 12時40分許 5萬元 本案彰銀帳戶 11月22日 12時40分許 5萬元 網銀轉帳 11月23日 10時30分許 11萬元 5 告訴人 彭宜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芷瑜」、「順泰客服NO.28」向彭宜華佯稱:得於「順泰投資」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1日 9時38分許 5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461頁】 ②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455至461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三菓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441頁、第445至451頁】 ⑤警詢筆錄【P1,第45至48頁】 11月21日 9時39分許 3萬元 6 被害人 王淑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黃正盛老師」、「余雅君」、「順泰客服NO.28」向王淑宛佯稱:得於「順泰投資」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2日 8時51分許 5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②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四大隊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465頁、第471至474頁】 ③警詢筆錄【P1,第49至55頁】 11月23日 9時4分許 5萬元 7 告訴人 詹欣娪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18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沈麗菲」向詹欣娪佯稱:得於「德勤」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2日 9時37分許 3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774至786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長安派出所製作: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767至771頁】 ④警詢筆錄【P1,第111至115頁】 8 告訴人 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10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絜希助理」向陳玲佯稱:得於「普誠」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2日 11時53分許 4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811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805至811頁】 ④普誠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契約書【P1,第813至815頁】 ⑤宜蘭縣政府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791頁、第795至803頁】 ⑥警詢筆錄【P1,第117至119頁】 9 告訴人 吳振如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2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惠雯」、「蘇華政」向吳振如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2日 13時45分許 10萬元 本案瑞穗帳戶 ①瑞穗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31至240頁】 ②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703至714頁】 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689頁、第693至701頁】 ④警詢筆錄【P1,第99至102頁】 10 告訴人 李佳玲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許萬良老師」、「沈麗菲」向李佳玲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3日 9時8分許 5萬元 本案瑞穗帳戶 ①瑞穗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31至240頁】 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福營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717頁、第721至728頁】 ③警詢筆錄【P1,第103至105頁】 網銀轉帳 11月28日 14時20分許 5萬元 網銀轉帳 11月28日 14時41分許 5萬元 11 告訴人 方建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8月底,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琳」、「泰賀投資」向方建盛佯稱:得於「TAI-HE」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3日 14時37分許 4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P1,第495頁】 ②方建盛名下臺中商銀帳戶之存摺內頁影本【P1,第499至507頁】 ③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④正曄投資有限公司合作契約書【P1,第491至493頁】 ⑤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列印資料【P1,第509至537頁】 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479頁、第483至489頁】 ⑦警詢筆錄【P1,第57至61頁】 12 告訴人 周書瑋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波特王」、「善婷」向周書瑋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3日 16時40分許 3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3,第81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3,第83至87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大樹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3,第67至79頁、第89頁】 ⑤警詢筆錄【P3,第51至61頁】 12月1日 17時37分許 5萬元 12月1日 17時40分許 1萬元 13 告訴人 簡林美慧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初,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朱家泓」、「張芷瑜」、「順泰客服NO.28」向簡林美慧佯稱:得於「順泰投資」網站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4日 14時15分許 8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永豐銀行匯款單、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P1,第553頁】 ②簡林美慧名下永豐銀行帳戶之存摺影本【P1,第557至561頁】 ③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④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541頁、第547至549頁、第563至566頁】 ⑥警詢筆錄【P1,第63至77頁】 12月1日 9時29分許 4萬元 14 告訴人 蔡政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13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思瑤」、「中璨投資在線客服NO:36」向蔡政良佯稱:得於「中璨」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ATM轉帳 11月25日 16時29分許 3萬元 本案土銀帳戶 ①ATM轉帳交易明細表翻拍照片【P1,第666至667頁】 ②臺灣土地銀行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97至202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667至685頁】 ④嘉義縣政府警察局水上分局太保分駐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649頁、第653至661頁】 ⑤警詢筆錄【P1,第95至97頁】 ATM轉帳 11月25日 16時30分許 2萬元 15 告訴人 黃泰雄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惠雯」向黃泰雄佯稱:得於「德勤」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7日 10時36分許 5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P1,第833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詐騙投資APP頁面擷圖【P1,第835頁】 ④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837至850頁】 ⑤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忠二路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819頁、第823至831頁】 ⑥警詢筆錄【P1,第121至123頁】 16 被害人林毅胤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間,以「假投資,真詐欺」手法詐騙林毅胤。 網銀轉帳 11月27日 14時49分許 3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872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871至872頁】 ④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中正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853頁、第861至869頁】 ⑥警詢筆錄【P1,第125至128頁、第857至858頁】 17 告訴人 曾吉鴻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9月26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余雅君」、「順泰客服NO.28」向曾吉鴻佯稱:得於「順泰投資」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8日 10時20分許 10萬元 本案玉溪帳戶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P1,第601頁】 ②玉溪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183至19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587至595頁】| ④軒輝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投資合作契約書【P1,第590頁】 ⑤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半山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569頁、第575至577頁、第581至585頁】 ⑥警詢筆錄【P1,第79至81頁】 18 告訴人 薛文宗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0月24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薛文宗佯稱:伊父親在越南經商,想回台買房定居,須先商借保證金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28日 17時15分許 6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P1,第885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889至890頁】 ④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澄觀派出所製作: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877至883頁】 ⑥警詢筆錄【P1,第129至131頁】 19 告訴人 劉惠美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6日,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洋」、「沈麗菲」向劉惠美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29日 12時44分許 1萬元 本案瑞穗帳戶 ①瑞穗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31至240頁】 ②詐騙投資APP「德勤-Por」頁面擷圖【P1,第749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751至761頁】 ④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利澤派出所製作: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733至747頁】 ⑥警詢筆錄【P1,第107至109頁】 11月29日 12時48分許 1萬元 11月29日 12時50分許 1萬元 20 告訴人 蔡孟嘉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0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林詩洋」、「德勤客服專線」向蔡孟嘉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臨櫃匯款 11月30日 10時56分許 10萬元 本案瑞穗帳戶 ①永康區農會匯款回條【P2,第91頁】 ②瑞穗農會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31至240頁】 ③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景福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2,第79至87頁】 ④警詢筆錄【P2,第27至31頁】 21 告訴人 曾曉君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中旬,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張智超」、「林詩洋」、「德勤客服專線」向曾曉君佯稱:得於「德勤-Por」APP投資獲利,惟須先依指示匯款等語。 網銀轉帳 11月30日 13時40分許 3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907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901至905頁】 ④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公正派出所製作: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P1,第895至899頁】 ⑤警詢筆錄【P1,第133至136頁】 22 告訴人 江凱聖 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1月29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寶兒」向江凱聖佯稱:想要購買江凱聖刊登於小紅書販售之愛馬仕包包,惟須先申辦亞馬遜國際購物網站會員,並支付保證金等語。 網銀轉帳 12月2日 13時11分許 5萬元 本案花蓮二信帳戶 ①網銀轉帳交易明細擷圖【P1,第925頁、第930頁】 ②有限責任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戶名「林宏貴」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開戶資料、交易明細【P1,第243至253頁】 ③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P1,第926至930頁】 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製作:陳報單、受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P1,第911頁、第917至923頁】 ⑤警詢筆錄【P1,第137至139頁】 ⑥委託書【P1,第915頁】 附表三:卷證索引 卷證名稱 代稱 玉警刑字第1120016093號卷 P1 玉警刑字第1130003117號卷 P2 玉警刑字第1130011873號卷 P3 113年度偵字第1884號卷 D1 114年度原金易字第8號卷 C1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