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225號
- 原告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明忠
- 被告
- 林于翔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4年度原易字第28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關於被告至位於花蓮縣壽豐鄉水璉村林田山事業區第150林班地上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台行竊及毀損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林于翔因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89號竊盜刑事案件,經原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本院114年度原易字第289號刑事判決事實欄及理由欄所載關於被告至位於花蓮縣壽豐鄉水璉村林田山事業區第150林班地上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台行竊及毀損部分,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此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其餘另經本院上開判決無罪部分(即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至花蓮縣○○鄉○○段000地號上之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台行竊及毀損部分),另以判決駁回,末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