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1號
- 公訴人
-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樂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樂天(原名:張振浩)基於非法侵入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8時11分許,無故侵入花蓮縣○○市○○街000號由告訴人徐家康經營尚未開始營業之吉福便當店,尋找店員楊慧怡借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11月26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9、15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葉柏岳、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