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71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王龍寬

公訴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樂天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樂天(原名:張振浩)基於非法侵入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8時11分許,無故侵入花蓮縣○○市○○街000號由告訴人徐家康經營尚未開始營業之吉福便當店,尋找店員楊慧怡借錢。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上開案件,檢察官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罪嫌,依刑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調解成立,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14年11月26日調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49、153頁),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戴瑞麒提起公訴,檢察官吳聲彥、葉柏岳、黃雅楓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柏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