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1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8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邱正裕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林嘉齡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聲明異議案件,因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嘉齡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聲明異議狀之簽名。

理由

一、按文書由非公務員制作者,應記載年月日並簽名;其非自作者,應由本人簽名,不能簽名者,應使他人代書姓名,由本人蓋章或按指印,刑事訴訟法第53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林嘉齡不服檢察官就本院113年度侵訴字第9號乘機猥褻案之執行指揮(114年度執字第23號)聲明異議,惟依附件聲明異議狀(由本院依原本影印),聲明異議人於狀尾聲請人欄並未簽名,此部分聲明異議程序顯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惟上開瑕疵尚非不可補正。爰依法命聲明異議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如未補正,即裁定駁回聲明異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正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凱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68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