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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號

因過失致重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黃柏憲陳映如王龍寬

原告
莊勝峰 (住址詳卷)
原告
特別代理人 莊勝修 (住址詳卷)
被告
黃士癸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115年度交簡字第3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第501條或第504條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莊勝峰就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32號被告黃士癸被訴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請求項目尚待調查審認,足認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柏憲

                  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王龍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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