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 原告
- 王○凱 (住址詳卷)
- 原告
- 林○璇 (住址詳卷)
- 被告
- 萬象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5年度交易字第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5年度交易字第27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因原告王○凱、林○璇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撤回對被告萬象之刑事告訴,本院就本案犯行應為不受理之諭知,則原告對被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本應以判決駁回之;然查原告於撤回告訴前,當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並稱於刑事調解金額與日後民事求償權無涉等語(見本院卷第61頁),足認原告已表明撤回告訴後,聲請將本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由民事庭審理之意,自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適用。
三、被告因前開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