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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5年度原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因過失傷害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梁昭銘蔡培元陳胤嘉

原告
劉怡婷 (地址詳卷)
被告
張稚卉

上列被告因115年度原交簡上字第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本件被告張稚卉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劉怡婷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昭銘

                  法 官 蔡培元

                  法 官 陳胤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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